
1. 适用范围
适用于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、配件除外,其余采用木材、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。
涵盖实木类家具、人造板家具、板木家具等多种类型。
2. 术语与分类
木家具:主要零部件采用木材、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。
实木类家具: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,表面经(或未经)实木单板或薄木贴面处理。
人造板家具: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、刨花板、胶合板等人造板制作。
板木家具:产品框架采用实木制作,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饰面人造板制作。
3. 主要技术要求
标准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内容:
3.1 尺寸与公差
规定了桌台类、椅凳类、柜类、床类等木家具的主要尺寸及其偏差,所有尺寸偏差为±5 mm。
3.2 材料要求
木材含水率:要求为8%~(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+1%)。
人造板材料:需符合相关标准,如刨花板、纤维板的物理力学性能要求。
3.3 外观要求
木制件应无贯通裂缝、虫蛀现象;人造板件外表应无干花、湿花、明显划痕、压痕、色差等。
3.4 表面理化性能
漆膜性能:耐液性、耐湿热、耐干热、附着力、耐磨性、抗冲击等均需达到规定等级。
覆面性能:耐湿热、耐干热、耐污染性能、抗冲击、耐光色牢度等需符合要求。
3.5 力学性能
规定了桌类、椅凳类、柜类、床类家具的稳定性、强度和耐久性要求。
3.6 安全性要求
结构安全性:活动部件间距离≤5 mm或≥25 mm;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。
有害物质限量:符合GB 18584的规定,皮革纺织面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。
4.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
规定了木家具的试验方法,包括尺寸测量、外观检查、理化性能测试、力学性能测试等。
检验规则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,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。
5. 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要求产品标志清晰,使用说明详细,包装应能保护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。